一、 部门职责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监督宁夏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区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
(四)受理不服全区中、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依法审判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进行指定管辖。
(七)监督全区中、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九)根据《国家赔偿法》,依法办理赔偿案件。
(十)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思想政治、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中、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
(十一)领导全区中、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工作。
(十二)管理全区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三)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单位构成包括宁夏高级法院本级及1个下属单位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内设机构24个,人员编制213人。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内设机构10个,人员编制41人。
三、2014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4年总预算收入为12442.8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2230.72万元,其他收入212.11万元。
(二)、2013年预算总支出为12191.68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0873.29万元(其中全区法院统建项目支出3773.27万元、基建支出2837.9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10.64万元,医疗卫生支出216.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70.55万元,教育支出118.1万元。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确保2014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控制在年初预算以内。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度“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数为0万元,2014年没有开展司法专题交流活动。
(2)2014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数为1006.71万元,比上年减少4.94%。其中为全区法院购置64辆办案车辆支出768万元,我院本级车辆运行维护支出161.38万元。2014年末宁夏高级法院公务用车及办案车辆保有量为41辆。
(3)2014年度“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数为47.93万元,比上年减少20.8%。
附件: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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